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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镇政府、村委会不该捞一把
发布日期:2013-07-12    作者:110网律师
 依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在拆迁工作中,涉及的利益主体有三个,一是县区级人民政府、二是被拆迁人、三是县区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具体做拆迁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有拆迁资质证书的公司。由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数额项目、房屋安置等达成协议,双方按照协议书中的规定履行,这是法律的规定。
   但是,笔者在代理的一些比如北京、长沙、苏州等地的案件时发现:第三个主体即拆迁实施单位由村委会(或居委会)甚至是乡镇政府所代替。这些组织没有法定拆迁主体资格不说,他热心从事这项工作的目的也值得怀疑。实践中我经常见到这样的局面:本来拆迁实施单位和被拆迁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充当拆迁实施单位,利用手中的权力,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让被拆迁人一切听从于它。这些组织在拆迁工作中,有的采取断水停电;有的乱下命令,限期搬离,否则如何如何;有的只和被搬迁人讲搬迁不谈补偿。违法行为的花样各式各样,但其结局基本一样,本来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款,一部分甚至是一大部分进了这些组织的钱袋子里。所以,我发文呼吁:被拆迁人应当勇敢的捍卫自己的利益,抵制这些组织的违法行为。正是因为大家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与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作斗争,所以才导致一些镇政府、村委会越来越大胆的顺海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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