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房子赠送给他人,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被告张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被告张某某向原告薛某某借款220万元,约定2011年11月还款,时届未还。2011年12月,两被告将其共同所有的一间价值不菲的店面无偿赠送给第三人陈某舟(系两被告之子),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2012年1月,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永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告张某某应于2012年1月26日前返还原告薛某某借款220万元。后因张某某未按判决期限归还借款,薛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张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薛某某以张某某、陈某某将其共同财产无偿赠予第三人的行为损害原告利益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由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作为债务人,在主债务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将其与被告陈某某的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人,导致被告无其他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应予撤销。永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张某某、陈某某将店面房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