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采用法律手段来使这二个串联的债权得到实现呢?这里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甲已经起诉了乙的情况下,另一种是甲还未起诉乙,二种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甲已经起诉了乙的情况,判决生效后,乙无资力履行,甲可以申请执行丙,但在申请执行时要提供相关到期债权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61条至6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丙送达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令其在15日内向甲履行,不得向乙履行。如丙对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没有异议,或部分无异议的可以对无异议的强制执行,如丙在职15 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向丙强制执行。如丙提出异议则不得强制执行。
第二种情况是甲在未起诉乙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代位权的规定,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乙列为被子告,丙列为第三人。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乙对丙有到期债权,乙应行使并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时,而乙本身又无资力偿还,甲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客观存在。如果以上条件成立,法院可以判令丙向乙履行,如丙不履行甲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乙怠于受领时,甲可以代位受领,代位权行使产生的费用均有乙承担。
作者:会昌法院 周群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