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容留他人吸毒获刑罚
两男子在宾馆开房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K粉,2012年12月10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昌胜、陈启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12年8月21日11时许,由被告人陈启生出资人民币400元给被告人李昌胜用其身份证在钦州市某酒店开了2301号房间,期间,被告人李昌胜、陈启生在房间内吸食毒品K粉,还容留了黄宝家、褚天明、苏家娟、裴海玲、褚丽丽在该处吸食毒品K粉。16时左右,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抓获上述七人,从被告人陈启生身上缴获小半包K粉(1.2克),提取了在房间内桌面上未吸食完的K粉(0.2克)。经鉴定:缴获的K粉含有氯胺酮。
另查明,被告人李昌胜、陈启生在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期间,因不够大家吸食,便出资叫黄宝家、褚天明出去买毒品,经查,黄宝家、褚天明两人当时属于未成年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昌胜、陈启生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归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