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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四川籍)贩卖毒品案依法不予起诉、无罪释放
发布日期:2013-07-04    作者:陈志学律师
       吴某(四川籍)贩卖毒品案依法不予起诉、无罪释放
 
     2012
78日犯罪嫌疑人吴某(四川长宁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冰毒、数量为195克)被泰州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事后吴某家属李某及家人从浙江赶往泰州市区寻找帮助,因泰州市看守所电话吴某家人,说吴某要求找律师,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其家人才知晓并第一时间赶往泰州,在咨询几位当地律师后与陈主任签订了委托辩护手续,当时因案情不明,陈主任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泰州市看守所联系,了解具体情况,确定办案机关,后在看守所了解到具体的办案单位及案由(贩卖毒品罪),陈主任深感问题严重,案情复杂,并与当日赶往办案机关了解情况,并进行沟通,后及时到看守所依法会见了吴某,因案情重大,涉案毒品数量大,跨地区犯罪、人数众多,刑拘20余人;
   经过长达一年的时间,此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移诉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涉案毒品数量冰毒超过200克,又依法移诉至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陈主任经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吴某,充分了解案情,与其就案件的模糊情况、证据,尤其是当事人的供述存在众多矛盾之处进行核对,吴某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进入看守所羁押后,又多次翻供,认为自己没有构成犯罪,不知道宋某来泰州是进行贩卖毒品,认为其仅仅是陪同她来泰州玩,看住宋某,因为其欠他朋友的钱,仅仅是受朋友之托,看着宋某拿钱还款,不知道其他情况,在公安机关的多次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之下形成的;陈主任会见并了解情况后,多次仔细分析案卷,结合吴某的陈述,陈主任认为几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再加上吴某的不认罪,陈主任认为,从证据上分析,吴某与宋某供述存在自相矛盾,又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显然证据严重不足,无法形成证据锁链,无法指控吴某参与宋某贩卖毒品的行为。经过多次与泰州市检察机关的沟通,辩护,此案历经多次的周转,反复,最终检察机关认同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指控吴某构成贩卖毒品的事实不能成立,缺乏有力的证据指控,为此,在江苏胜泰律师事务所--陈志学主任长达一年的辩护中,吴某贩卖毒品案于20136月终于尘埃落定,吴某无罪释放!其余多名被告人人民法院均已作出十年以上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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