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愎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河口镇邱岗村六组王家湾,联系电话。
申请人:阳XX,男,汉族,1966年12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98号。
被申请人:武汉XXX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有养殖中心小学宅内,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江会华。
申请事项:请求恢复执行贵院作出的(2010)汉执345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因申请人申请再审,武汉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鄂民申字第00686号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2010)汉执345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武汉中民再终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09)武民终字第585号民事判决。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