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刘东波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3-01-24    作者:路光亮律师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刘东波,男,19691031日生,居民身份证360426196910313714,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无锡市崇安区益明苑14101室。联系电话:13851063183
被申请人唐标,男,19684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804174330,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盐城市亭湖区西环路(巴厘岛浴城北侧不锈钢门市)。
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货款55648.4 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605元;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货款55648.4 元的延期履行的债务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2220至执行完毕当日)
4、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用。
执行依据:(2011)亭商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依法受理后,作出了(2011)亭商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唐标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刘东波货款55648.4 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完成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被告唐标负担诉讼费605元。
判决后,申请人、被申请人都提起上诉,201222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11)盐商终字第0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一、二审判决书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