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内承租人犯罪 房东未经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房屋内承租人犯罪
房东未经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房屋内发生刑事犯罪、责任事故,出租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2011年3月4日,宁乡县在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中判决未尽注意义务和安全管理义务的出租屋主,向因传销受害身亡的被害人家属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近日,该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宁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2日,王某某、杨某某(均因传销实施非法拘禁而被判刑)等人到宁乡县历经铺乡金南社区二组唐某某夫妇处承租住房,唐某某夫妇未审查王某某等人从事的职业、承租用途等,即向王某某等人出租位于三楼的房间。王某某等人入住后即聚集多人在出租屋内非法进行“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活动,唐某某夫妇虽自住在该出租屋一、二楼,但对上述随意出入其家的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一概不予过问。4月5日,被害人张某某被王某某等骗至出租屋内,人身自由遭王某某等限制,张某某在被暴力限制人身自由2小时后,为摆脱传销组织的控制,从三楼跳窗逃跑,坠地后身亡。
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出租房屋时,未向社会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申报情况,未去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对出租房屋未尽注意义务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被害人因他人在该出租屋内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死亡,应赔偿相应的赔偿义务。遂判决被告唐某某夫妇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9660.5元。
就此情形,2011年3月15日颁行的《长沙市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作出明确规定:当出租屋内发生杀人、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及涉枪、涉毒的刑事案件,影响恶劣的“黄赌毒”行政案件,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发生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出租屋责任人将成为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的情形主要包括:是否及时向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暂住登记信息,是否按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及义务向出租屋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提供责任追究对象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线索,发现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