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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行贿57万一审获缓刑 检察院抗诉二审判5年
发布日期:2013-07-03    作者:110网律师
广西钦州一无工程技术证书的40出头的包工头,挂靠正式建筑工程公司期间在承建工程中为得到承揽工程和验收的便利,先后对钦州市征地拆迁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行贿57万元。一审灵山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广西灵山县检察院抗诉后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撤销了原判,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至2011年间,犯罪时年龄四十出头的钦州籍被告人蒙礼昆通过挂靠广西和钦州市四家正式建筑工程公司等公司,在承建钦州市征地拆迁中心的钦州市南珠西大街通成安置用地土方填土工程、钦州市南珠西大街项目牛圩坡安置用地挡土墙工程、钦州市沙井大道北段山仔村安置用地土方回填工程期间,为承揽工程和得到钦州市征地拆迁中心工作人员在工程验收过程中的关照,多次送给钦州市征地拆迁中心领导及工作人员好处费人民币570000元。其中送给钦州市征地拆迁中心主任好处费人民币220000元,送给副主任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送给项目负责人好处费人民币150000元,送给两名工作人员好处费人民币各130000元和50000元。
被告人蒙礼昆无任何相关工程技术证书。被告人蒙礼昆在被刑事拘留期间,除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其已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向部分行贿的事实外,还主动交待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向征地拆迁中心主任、副主任及两名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钦州市征地拆迁中心是国家事业单位,受贿者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原判灵山县法院认为,法律对行贿罪的“情节严重”情形没有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中,对行贿罪的“情节严重”解释是针对“受贿犯罪大要案”,而本案件并未构成“受贿犯罪大要案”。因此,被告人行贿情节不构成“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案件,主动供述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其他大部份同种罪名的犯罪行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蒙礼昆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灵山县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行贿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被告人行贿数额巨大,向多人多次行贿,犯罪情节严重,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请依法改判。钦州市检察院以上述理由支持灵山县检察院的抗诉。
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蒙礼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好处费,行贿数额达57万元,其犯罪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对其处罚。鉴于原审被告人蒙礼昆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案件,主动供述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其他大部分同种罪名的犯罪行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适用法律和对原审被告人蒙礼昆的量刑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并依法改判。遂于日前撤销原判;改判原审被告人蒙礼昆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文中当事人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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