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复代理
发布日期:2013-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复代理。2013年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小编整理了复代理的复习笔记,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直接代理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所产生的代理。复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没有复任权,不能形成复代理。法定代理人享有复任权。委托代理人仅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享有复任权:①本人事先同意的;②本人事后追认的;③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民通意见》第80条的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86条中的'紧急情况'”。

(2)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这意味着复代理人仍然要以本人的名义行为,而不是以代理人的名义行为。同时,复代理成立后,代理人并没有退出代理关系。复代理人有义务接受被代理人、代理人的双重指示。

【例】甲授权丙签订以甲的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的合同,要求于4月1日前完成合同的签订。3月25日,因不可抗力致使丙不能前往乙的所在地磋商合同,且无法与甲取得联系,丙选定乙所在地的丁与乙签订该合同。①因情况紧急,为了甲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丙享有复任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丁作为甲的代理人。②丁是甲的代理人,而不是丙的代理人,因而,要求丁以甲的名义订立合同,互易合同的当事人为甲和乙。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复代理

代理人在复代理中的“过错”责任:①转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的责任。《民通意见》第81条规定:“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②代理人选任或指示不当时的责任。代理人对复代理人在选任或者指示上具有过错,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00条)。

(2008四川-3-52)关于复代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B.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

C.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必须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D.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转托代理人应负连带责任

【答案】AB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