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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柴禾被推下水库 男子以身阻施工反受伤
发布日期:2013-07-03    作者:110网律师
常言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然而偏偏有些人喜欢斤斤计较,喋喋不休,就为自己的几根柴火被他人推下水库而用身体阻止挖机施工,不了山上巨石砸落砸伤了自己,幸好没有闹出人命,要不然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谭冬娇负次要责任,判决被告向原告谭冬娇支付人民币36165.85元。
原告谭冬娇在吉东采石场砍柴并将柴火堆放在采石场周围,吉东采石场工作人员在开采石头过程中将原告谭冬娇所堆放的柴火推下水库。2012年8月7日上午,原告谭冬娇前往吉东采石场找被告尹琼商量柴火损失赔偿问题。由于双方对柴火损失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谭冬娇遂上前阻止被告肖国平施工。但由于当时挖石机已经启动,而被告肖国平并没有看到山下有人,而后开挖的石头从山上掉落下来,正好砸伤了往山上行走的谭冬娇。原告谭冬娇随后被送往吉安市十字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右足第一趾毁损完全性脱离;2、左环指末节不全脱离;3、全身多次皮肤挫裂伤;4、左肩部挫伤伴肩锁关节半脱位。原告谭冬娇于2012年8月20日出院,共住院13天,并于2012年10月6日进行伤残鉴定,被鉴定为9级伤残。此时经过多次协商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尹琼明知道山下有人,却不制止被告肖国平进行施工,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谭冬娇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在挖石机已经发动的情况下,继续往山下行走有可能会发生危险,仍然不顾被告尹琼的提醒,执意上前阻止肖国平施工,故原告谭冬娇在此次事故中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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