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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中司机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3-06-30    作者:110网律师
挂靠车辆中司机能否认定为工伤
笔者最近接到一起挂靠司机工伤劳动纠纷,案件基本事实是,2012年初,陈某购买了一辆工程车辆挂靠于某信达运输公司,并聘用了当事人王某作为运输司机,王某与陈某之间只有口头协议,与挂靠公司并无正式的劳动协议,但是平常都是依照挂靠公司的指示来工作,王某在2012年9月与一辆大巴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严重受伤,最后的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伤残,起初对于该人身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还是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心里没底,而事实情况又是陈某所购的车辆是借款购得,本身没有赔偿能力。最后经过笔者多次调查取证,收集到了对王某的有利证据,最后认定工伤成功,王某得到了单位支付的工伤赔偿。而实际上本案的关键问题及王某与挂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最终笔者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一份答复函件,最终笔者的主张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可,使得案件有了一个相对圆满的结果。
现将该复函摘录如下,希望对同仁及需要的朋友有些助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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