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完善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的立法建议
近年来,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股权分割的案件越来越多,股权分割既涉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又涉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然而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与婚姻法在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规定无法直接链接,又缺乏可操作性。
完善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的立法建议
(一)建立夫妻股权的评估制度
1.夫妻股权的评估机构由于股权具有高度风险性,对其作出相对精确的预测需要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担任。建议立法完善财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应具备物质、技术与人员条件、评估费用等方面的规定。股权评估应作为财产评估机构的一项职责,成为财产评估体制的组成部分。在此前提下,可以将夫妻股权评估纳入其中。对夫妻股权的评估应由当事人委托,费用的支付视具体情况可以由委托方支付或双方分担;因当事人有特殊困难无法委托或确有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委托费用由客观上受益方支付。
2.评估结论的效力和法律地位由于股权的不确定性,评估结论只是作为当事人之间经济补偿的一个参考,当事人可以对其提出异议。所以评估结论不宜作出对股权价格的精确结论,而应该提出股权价格的参考范围,范围的大小应由法律授权具体部门作出规定。
(二)确定股权竞价机制
当夫妻双方对共有股权争执激烈,调解不成,可以在法院主持下,由双方公开相互轮番报价。整个竞价过程人民法院应制作相应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异议后签字。竞价结束后,如获得股权的一方反悔或另一方对竞价价格提出确有正当理由的异议的,可以将股权判归另一方,由另一方以自己报价中所报最高价款给予对方相应经济补偿;如果双方反悔,法院应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