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拣拾他人栗子被追赶 少年趟水过河溺水身亡
发布日期:2013-06-27    作者:110网律师
与同学在他人栗园捡拾栗子,被栗园主人发现后遭到追赶,惊慌失措的情况下,从未设任何警示标志的采砂处趟水过河溺水身亡,一条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悄然陨去。6月24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采砂人张海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580.09元;栗园主人曹强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430.01元。
2012年10月2日,原告李正东之子李乐与三名高中同学一起趟水过河到对岸曹强承包的栗园捡栗子时,被曹强发现,曹强边喊叫边追赶,李乐惊慌失措地逃出栗园后在趟河时溺水身亡。经查明,该河道系张海经营采砂范围,在采砂范围内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2012年5月4日,罗山县水利局曾因为该河道安全警示标志不完善、无安全防范和补救措施等问题,对张海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和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在受到侵害时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李乐的死亡系曹强的追赶和张海违规采砂、未采取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所致。鉴于李乐已年满十八周岁,且是高中在校学生,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趟水过河的危险性,应当有注意安全义务,其本人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故酌定原告承担65%的责任。曹强追赶李乐虽无过错,但导致李乐慌不择路、趟河逃跑溺水死亡,结合整个案发过程,其过错责任相对小些,酌定承担5%的赔偿责任。张海违规采砂未设立警示标志,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承担责任比例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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