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涉警案件中的妨害公务罪
据广州市中院统计数据显示,前年和去年,两级法院审理包括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暴力抗法案件分别为281件、347件,其中涉及警方执法案件占总数80%左右。(见《南方都市报》的报道《暴力抗法案八成涉警方执法》)。
为方便读者更好地了解涉及警方执法案件中的妨害公务罪,广州刑事律师邓世运在本文中对此进行介绍。涉及警方执法案件中的妨害公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对这一行为的理解可以从两方面进行:
一、警察必须是在依法执行公务。第一,必须是在警察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警察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如果警察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行为人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警察放弃执行职务。
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警察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警察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警察的,应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
在涉及警方执法的妨害公务案件中,应该注意区分妨害公务罪与寻衅滋事罪,这点主要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区分,可以参考拙文:《喝醉酒借酒劲殴打警察 以何罪定罪处罚》。此外,要注意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某些警察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警察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