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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近亲属不按犯罪处理”不适用于同居关系
发布日期:2013-06-26    作者:110网律师
热恋中的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一方在没有告知对方的情况下,私自拿走对方价值6340元的黄金首饰卖掉,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近日,经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铭被新密市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现年27岁的刘铭系河南省新密市无业人员。2010年10月,刘铭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家住新密市来集镇的女青年张亚。两个月后,二人便过起了同居生活。因平日关系甚好,二人在生活花销上并未区别彼此,谁有钱就花谁的。
去年11月的一天,刘铭打开抽屉找东西时,发现张亚的红色首饰袋里装有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吊坠,遂偷偷拿走,到新密市一商场门口以4150元的价格卖给一回收黄金的路边小贩。拿到钱后,刘铭用所得的钱款到新密市一家游戏室大肆玩耍。
当天晚上,张亚下班回家发现自己黄金首饰被盗,便猜测是其男友所为,就到游戏室找刘铭索要首饰,得知首饰被卖掉后,张亚就向刘铭索要卖首饰的现金,未果。张亚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随之,刘铭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经鉴定,黄金首饰共计价值6340元。案发后,刘铭已将卖首饰所得赃款4150元归还给张亚。
在讯问过程中,刘铭辩称自己和张亚是恋爱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在经济上不分你我,张亚的东西就是自己的东西,二人都有处分权,其行为不是犯罪。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并于日前作出判决。
有人认为,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同时,刘铭已将大部分赃款积极退还了张亚,其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根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刘铭的行为不是犯罪。
笔者解释道——
第一,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铭与女友张亚二人只存在同居关系,同居中各自的私人物品仍属于私有财产,对方将其秘密取走,就构成犯罪。
第二,根据刑诉法第106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同居男友(女友)显然不属于近亲属范畴,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
笔者提醒,同居男女应谨慎对待各自财物,同居中的私人财物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应妥善保管,避免因财物引发各种违法犯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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