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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连会有律师
小张(男)与小田(女)二人均为未婚青年,二人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十年(1998年至2008年)。现小张移情别恋。为此,小田十分伤心,来所咨询律师:我们算是事实婚姻吗?
  律师答复:该二人的情形不属于事实婚姻,为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如何界定同居生活事实婚姻呢?对此,很多人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有的人认为,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要没有办理登记的婚姻都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本律师明确答复,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即必须是19942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按事实婚姻对待。而19942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既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的,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
  那么,对于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呢?第一种是:由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登记。第二种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那些存在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如包二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还是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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