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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学复习笔记:法的价值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3-06-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提示】对于秩序价值,司法考试中未直接考查。

(二)自由

自由的定义学说众多,各家意见也不尽统一,对于考生来说没有必要纠缠于概念的争议中。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自由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下两点考生应该予以注意:

1.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2.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3.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说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在这里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法律何时及何种情况下限制自由是正当的。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以下学说:

(1)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他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则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简言之,社会干预个人行动自由唯一的目的是自我保护,只有为了阻止对别人和公共的伤害,法律对社会成员的限制才是合理的,可以证成的。

(2)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了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的体现。

(3)冒犯原则

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这里的冒犯行为是指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这种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因此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4)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法律道德主义的基本思路是:一个人的行为只要违背了一个社群所接受的道德准则,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或者惩罚。

【提示】10-92,09-12,08-2考查法的自由价值。2008年第四卷第七题:“以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也是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考查。作为法律的核心价值的自由是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在备考的过程中一定详加注意。

(三)正义

关于正义的论述参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之“公平正义”部分。

【提示】06-1,05-56考查法的正义价值。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应该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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