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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贷款手续被退回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3-06-23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08年222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李某购买某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79.52平 方米,共用部分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3. 08平方米,每平方米8979. 99元,总 价款1404830元。关于房屋的交付,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于2009319日前交 付商品房,关于付款,约定买受人首付424830元,余款980000元向银行办理按揭。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约30%的首付款共计424830元,并交付了相应 税费。同时,李某按某公司要求提供了按揭贷款的全部手续,后因贷款办不下来,银行即把贷款的相关手续退还给某公司委托的售房代理公司对剩余房款在不能办理贷款情况下如何支付双方未再进行商量。某公司于20091229日向李某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李某于201018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曾找某公司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审理中另查明:某公司称在贷款手续被退回后曾电话通知过李某,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李某称某公司从来没有通知过贷款手续被退回来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剩余房款向银行办理按揭,合同签订后,李已提交了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后贷款未能办理,手续被退回。某公司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即向其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显然不妥。审理中李某对剩余房款办理了提存,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故李某要求公司交付房屋,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要求某公司交付李某房屋。
律师意见
关于房屋的按揭贷款未能成功应该怎么办?作为卖方,应履行通知义务,并保留书面证据;同时要求买方按约定支付房款,如通知到达后,买方仍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可以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仅以放贷未通过就予以解除合同存在瑕疵,解除行为无效。作为买方,银行未予放贷应予积极沟通,找到解决的办法,按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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