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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后悔不履行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
发布日期:2009-09-07    作者:110网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分析说明】
卖房人后悔,不履行有效的买卖合同,如果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情形时,买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办理过户。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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