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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不分段但封顶计算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06-21    作者:聂晓东律师
经济补偿金不分段但封顶计算的规定
    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省08意见第21条)
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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