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劳动律师教你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案情回放:
王小姐在北京一家大型国企集团内从事企划工作,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2年集团对连锁便利店市场经过长期调研,认为将有较大发展,于是和一家外企合资成立了一家专业运作连锁便利店的公司。2003年起,王小姐便接受集团的安排,去这家公司专业从事连锁便利店的扩张策划。王小姐凭借自己的扎实专业基础以及多年的实践经验,在2年内与同事一起合作将该品牌迅速在市内布局,得到了集团的表扬。2005年9月,王小姐升任便利店公司企划部经理。但由于她过去的劳动关系一直在集团,社会保险等也由集团缴纳,因此在其升为公司经理后一系列人事操作不甚方便。集团要求与王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改由便利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可是王小姐不太乐意,集团毕竟是国有企业,待遇不错,签的又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换到便利店公司后,原先那么多年的工龄岂不是作废?此外,便利店公司是新建的合资企业,毕竟没有老国企让人放心。可是集团对人事调整又很坚持,双方对此很不愉快。为此,王小姐进行了咨询。
李顺涛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985344。现为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曾先后从事大学法律教师、公司法律顾问等工作。在律师职业期间,与多家公司企业建立起良好合作关系,积累了丰富的法律诉讼及非诉工作经验,协助公司及当事人解决了大量法律问题,受到多次好评。近些年本律师主要致力于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及解决方法的研究,针对个人、公司、每个法律事件的不同特点,提出完善的、全方位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律师职业期间曾办理过几百起案件,如广东某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20多起案件;北京某不夜城迪厅、KTV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及索要劳务费案件;郭某状告北京胸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北京某电子公司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北京某餐饮公司购销合同案;一通汇知诉汇知公司商业诋毁案;沈某等45人的电话销售诈骗案等,曾有多起案件受到《法制进行时》、《法制中国》《经济与法》等多家媒体报道关注。本律师突出专业领域是无罪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继承纠纷法律实务、劳动纠纷法律实务、合同纠纷法律实务、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实务、房地产纠纷法律实务及公司合同起草、审查、修订及公司法务防控及解决对策、商务谈判等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本律师作为维权315特邀嘉宾律师、艾滋法律研究中心首席律师.对社会影响大的公益案件有较深的研究。
劳动争议主要涉及到违法解除、加班费、年休假、是否缴纳保险、工伤赔偿等方面的纠纷,李顺涛律师办理过上百起劳动争议案件,如京飞电子公司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培基双语幼儿园劳动争议案、尹丽华劳动争议案、刘某某工伤赔偿案等等,李律师对劳动仲裁及诉讼具有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李律师建议当事人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寻找律师咨询,以最快获得法律帮助,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创造条件。李顺涛律师咨询电话:1343666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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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员工组织调动的,如果新单位自愿继承员工在老单位的工作年限,而且没有失业,老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陆小姐可以与集团公司协商,让连锁便利公司协议承认其原先的工作年限。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个关于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集团内部的工龄如何计算,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集团内部人员调整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目前劳动法律法规中对此问题的应变显得不能够适应现在的发展。我们国家的劳动用工主要是一对一的方式,即一个劳动者只能对应一家单位。举个例子:录用中,前一单位退工了,后一单位才可以录用;社会保险只能由一家来缴纳,无法同时存在多家一同缴纳的情况。工作年限亦如此,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将以往的工龄概念作了淡化,转而强化本单位工作年限的概念。换了单位后,原先工作年限所带来的义务不由新单位承担。诸如计算经济补偿金、医疗期等,都需要用到本单位工作年限。
集团内部调动往往并非劳动者本人的意愿,而是根据集团内部企业的发展需要来设定的。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集团内部调动没有给员工明显的更换雇主感或失业感,很少有员工要求给予经济补偿,也很少有单位会给予经济补偿。而解除原先的劳动合同,与新单位签约后,将必然造成员工的工作年限无法连续计算,这是不合理的。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组织调动的,如果新单位自愿继承员工在老单位的工作年限,而且没有失业,老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王小姐可以与集团公司协商,让连锁便利公司协议承认其原先的工作年限。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王小姐自身的权益,又可以避免与集团之间的人事安排冲突,减少不必要的摩擦。
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一、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等原因,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
二、因组织调动在同一集团或关联机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根据一校计算: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调整工作而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新的用人单位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定医疗期,续订劳动合同时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确定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应计算为现单位的工作时间。
三、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前后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计算,实际上就是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做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四、合资、合作企业原中方职工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规定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其连续工龄按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法律链接:
《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八条:“……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
“我部《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以下简称《复函》)第二条第六项主要是针对合资、合作企业的特殊情况做出的规定。规定把合资、合作企业与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视为同一用人单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其在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应当与在合资、合作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因此,《复函》中所讲的“连续工龄”与《劳动法》第二十条“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含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