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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3-06-21    作者:110网律师
     邹某系衡阳某技师学院电气系电气技术应用专业09级在校学生,学制4年,将于2013年7月毕业。2012年4月,邹某被衡阳技师学院安排到长沙某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处实习,实习岗位为底盘装配员。2012年7月5日,邹某在长沙某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处进行支腿水平油缸接头装配作业过程中,由于垂直油缸一侧较重,设备又没有安装相应稳固平衡装置,支腿向邹某一方突然滑下,邹某躲闪不及,由此直接导致邹某右手第三根手骨骨折,后在长沙武警总队医院进行相关治疗。2012年12月,邹某的伤情被依法鉴定为拾级伤残。      上述事故发生之后,长沙某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积极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也支付了相关误工费用10100元,但对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却只字未提,也不愿协商赔偿处理。
        后邹某找到本律师,本律师经分析后认为,邹某是衡阳某技师学院安排到长沙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专业实习的学生,长沙某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也同意接收邹某在其公司进行实习,故衡阳某技师学院和长沙某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均有义务确保邹某在实习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现由于长沙某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对自身机械设备管理不善的原因导致邹某身心遭受极大伤害,很显然长沙某起重机械公司和衡阳某技师学院没有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故衡阳某技师学院和长沙某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均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邹某属于在校学生,邹某与长沙某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只能以侵权为由起诉。邹某的手指现已构成拾级伤残,相应关节已经无法正常伸直,这对邹某以后的正常社交、就业及择偶等都会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关键身体部分的缺陷对原告的心理已经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邹某有权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有鉴于此,双方协商之后,本律师接受了邹某的委托,依法向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邹某成功从衡阳某技师学院和长沙某汽车起重机械公司获得赔偿款5万元,现已赔偿到位,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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