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林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案二审五年改判为三年(佛山市中院)
发布日期:2013-06-20    作者:110网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林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判决后,林某亲属委托陈维崧律师为林某上诉并提供辩护。陈律师经过详细阅卷并会见林某后,发现了对林某有利的证据,经过陈律师在二审阶段的成功辩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林某有期徒刑三年(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最低刑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