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被盗,物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某小区业主李某,上班回家后发现自己的住房被盗贼光顾,房内的财物损失上万元,盗贼已经逃之夭夭,负责小区安全的保安没能提供有力的线索,门卫也没有陌生来访人员的登记记录。李某认为,自己交纳了物业管理费,自己住宅的安全却没有得到保护,于是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不久,在警方全力追查下,盗贼被抓获。该盗贼供认自己是从小区的一个忘记上锁的侧门进入小区行窃的。法庭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承诺小区为封闭式管理,而小区的一处侧门却没有锁上,而这与李某的失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庭认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属于违约行为,应该赔偿李某相应的损失。
近几年,类似上述小区财产被盗,业主将物业管理公司推上被告席的诉讼屡见不鲜。然而实践中,并不是每个业主都像李某那么幸运,最后能够找的到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不明确,导致法院审判时总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条例的规定似乎解决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权责问题,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可见,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业主的义务是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管理服务费用,而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则是向业主提供各种约定的服务。但是,实践中不同的业主可能有不同的服务要求,所以不同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也不尽相同。
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都约定有包括对相关小区内的秩序进行维护、管理和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防护的安保条款。此约定的安保条款内容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的安保义务。这种安保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因此当事人约定的不同,具体的安保义务内容也不相同。一般的安保义务包括物业管理企业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良好运行;制定完备的安全防范制度,并严格地执行;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并工作到位等。只要物业管理企业依约履行了上述内容,就认为物业管理企业适格履行了自己的安保义务。也正是因为物业管理合同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物管公司和业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未能明确约定。才导致了实践中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时法院难以做出判决。
实践中,业主索赔的理由大多为物业管理费中包含了保安费,物业管理企业理应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物业管理企业则认为,小区的保安人员只有安全防范的功能,不可能做到时刻出现在小区的每个角落,因此对于一些无法预料的损害,物业管理企业不应该承担责任。
那么物业管理企业究竟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又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首先应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性质,是仅仅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还是负有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之责。换言之,就是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相应的安保条款。权利义务必须对等,因此须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是否包括了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费用。
其次,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现行法律中关于物业公司是否赔偿失窃物品的规定暂时缺乏。如此业主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未必就一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那么属于物业公司违约,可以就此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物业管理公司过错行为与业主被盗存在因果关系。例如上述案例中,李某的失窃与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存在直接关系,因此法院判其负赔偿责任。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失窃案件正处于公安机关侦破过程中,一般也要等侦查终结或侦查无结果后再进行处理比较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