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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送首付,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发布日期:2013-06-19    作者:110网律师
      如今 ,购买婚房,是青年男女结婚的头等大事,但工作不久的年青人往往无力自己支付购房款,出于对孩子的疼爱,很多父母都会拿出自己的积蓄,给孩子的人生大事送上一笔大礼,帮助孩子支付买房的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孩子的名下,然后由孩子们婚后自己按月去偿还贷款。如果小俩口和和美美地幸福生活,一般也就不会因此而出现什么问题,但如果一旦俩人感情发生变化、走向离婚,那么,这种由父母付首付、小俩口还贷的房屋的产权归属,往往会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乃至双方父母的大家庭之间都会产生严重的争执。
       那么,这种婚前父母送首付、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小夫妻一同还房贷的房屋,究竟如何确认其产权归属呢?广州陈志宏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为有此疑惑的朋友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之规定,在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就是说,除非父母在赠予时,明确表示首付是赠予给双方的,否则该首付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该财产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不纳入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
       但是这样一来,对于婚后小俩口一起偿还的贷款又应该如何认定呢?如果也认为是个人财产,则显然违反公平原则,会让婚姻关系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就是说,这种父母在婚前赠送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婚后双方一起还贷款的房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当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这种房产归谁所有的情况下,法院可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未还清的贷款由产权登记一方偿还,双方婚姻期间共同偿还的贷款及对应的房产增值折价款,以夫妻共同财产论,由产权人向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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