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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交通肇事的赔偿义务人
发布日期:2013-06-19    作者:110网律师
 出租车交通肇事的赔偿义务人
      我国出租车行业目前有两种经营模式:企业运营模式和个体工商户模式,其中企业运营模式又可以分为公司制和挂靠式运营模式。不同的运营模式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也不同。
      个体工商户模式下,无论是该个体工商户本人驾驶还是雇佣他人驾驶或承包给其他人驾驶出租车,该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公司制运营模式就是指出租车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属于出租车公司,出租车的驾驶员通过缴纳承包费获得对出租车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出租车公司负责对出租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日常管理,同时负责处理乘客投诉、证据办理以及交强险缴纳等义务。车租车运营的日常费用、维修费用以及聘请其他驾驶员的工资,由出租车的驾驶员负担,并接受所属出租车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在公司制运营模式下,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驾驶员的驾驶运营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额,应当由出租车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出租车公司可以根据与驾驶员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出租车公司可以根据该合同向驾驶员追偿。
      挂靠制运营模式实践中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出租车公司拥有出租车的经营权,并且在名义上拥有出租车的产权,实际上该车辆是由驾驶员自行购买,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另一种是个体化经营者的挂靠。此种模式下,无论以何种形式运营,都应由出租车公司、实际车主和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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