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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刑事辩护律师价值
发布日期:2013-06-17    作者:霍永辉律师
据了解,世界上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律师法对律师的历史使命进行了规定,如我们的紧邻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曾经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使命。日本律师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律师以保障基本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1]以此来理解,我们可以说,刑事律师应当将我们自己的历史使命上升到应有的高度,这就是刑事律师应当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公正合理处理为己任,从而达到保障全社会的基本人权和实现全社会的基本正义之目的。这种使命是十分神圣和伟大的,是不容亵渎和污蔑的!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刑事律师也是需要讲“公正”的!但是应当注意,“公正”在刑事辩护业务中的全部体现却只能是单向抗辩性的公正,即只能是由刑事律师依法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单向抗辩性意见,而不得包含指控、揭发犯罪、加重罪责内容的意见。或者换句话说,刑事辩护业务中一旦包含了指控、揭发犯罪、加重罪责内容的意见,就是有违刑事律师及刑事辩护的“公正”价值追求的,就是严重违法的,因为这样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明确规定!并且由于刑事辩护的这种“公正”对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适用,又由于我们每个国民在基本逻辑上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而这种公正就是对于全体国民的公正,就是法治国家所必然要求的公正! 这种理解,表面上看似乎正好为一些攻击刑事律师的言论提供了左证:刑事律师不就是“专门替坏人说话、为虎作伥、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吗?其实,这只是表面肤浅的、十分错误的看法!如果按照这种理解、这种逻辑,那岂不是说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乃至全世界的刑事诉讼法都是错误的、非正义的,岂不是说我们国家的立法者乃至全世界的立法者都是荒唐的?显然,对于刑事律师的这种粗浅认识和粗暴贬斥不但是十分错误的,而且是十分有害于国民个人、社会和国家的,也是十分有害于法治建设的! 为了有力地说明这个问题,笔者下面从三个方面来对刑事辩护的价值问题进行分析:一是刑事辩护对于社会、国家和刑事法治的价值;二是刑事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价值;三是刑事辩护对于整体律师业及辩护律师个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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