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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婆婆状告儿媳要求偿还拆迁款,超过诉讼时效败诉
发布日期:2013-06-15    作者:陈剑峰律师
前婆婆状告儿媳要求偿还拆迁款,超过诉讼时效败诉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一、案情简介:
孟某,女,孟某与李某原系婆媳关系,孟某与李某的小儿子庞某原系夫妻关系。孟某与庞某结婚后因一直无房居住便与庞某的母亲李某一起居住在李某承租的公房内。李某共承租两间公房,孟某与庞某在北房居住,李某在东房居住。2003年三人居住的公房面临拆迁,为多分得拆迁补偿款,经与拆迁公司协商,三人居住的两间公房按照两户进行分配,即李某一户,孟某、庞某与他们的儿子一户。2003年6月6日李某与拆迁公司签订了两份拆迁协议,并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经过李某几个子女的商议,决定把其中一处公房的拆迁156130.83元给孟某与庞某,并写有收据“今收到拆迁款156130.83元整,户主其母李某承租两间房屋,北房一间,东房一间,因庞某在此居住,又因无房,所以居住房款归庞某所用,因拆迁按两户分配谁居住归谁,5年还清房款”。孟某与庞某于201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判决中确定孟某与庞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李某156130.83元,并对该共同债务进行了平均分割,由孟某与庞某各承担欠款78065.41元。2012年7月31日李某起诉孟某要求其偿还欠款78065.41元。
二、本案涉及的几个问题:
1、借款事实是否存在?
就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一事,孟某与李某各执一词。孟某认为:庞某在离婚案中出具的收据是后期伪造的,当初确实写有收据,但收据上并没有“5年还清房款”的字样。当初写收据的目的就是为了说明确实收到了房款,但不是借款,是经过家庭决议的赠予。但是李某认为:收据实为借据,是孟某与庞某向李某借的,并且承诺自借款之日起5年还清房款。虽然在离婚诉讼中已经确定了借款的存在,但是在此次借贷纠纷中,就借款事实是否存在这一问题,主审法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要求原告李某通知当时在场的其他子女到庭接受法院调查。经过庭审,李某的子女一致确认156130.83元是李某借给孟某与庞某的。但是孟某没有有利的证据证明156130.83元并非借款,因此法院对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予以确认。
2、该案的起诉是否为李某本人的真实意思?
孟某称李某起诉时已84岁高龄,人已经糊涂了,并且在4次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一直未参加庭审,而是由其代理人代为参加。所以该案的起诉不是李某真实意思,而是孟某的前夫庞某的主意。但是李某的代理人出具了李某提交的书面陈述、录像及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其神志清楚,且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最终法院通过李某提供的上述证据,认为李某具备参加该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3、该案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该案中字据出具时间为2003年6月6日,还款期限为5年。李某认为,因为其与孟某原系婆媳关系,因此一直未要求孟某还款。孟某与庞某离婚后,李某一直向孟某催款,但均是口头的通知,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但是孟某称李某并未向自己要求过还款,且孟某不认可该笔钱为借款。法院认为字据出具时间为2003年6月6日,还款期限为5年,故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2008年6月6日,李某应在2010年6月6日前提起诉讼,现其于2012年7月31日首次起诉要求孟某还款,距离起算时间已超过4年。同时,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现李某称其在此期间一直向孟某催款,孟某对此不认可,李某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该案另一个重要问题是2012年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能否作为确定李某与孟某、庞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断的理由,孟某认为判决书中对债务承担的判决只是确定了一个欠款的事实,并不具有给付的内容,也不能直接反映李某已向孟某主张了权利。该判决只对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即孟某,庞某有约束力,效力不及于案外第三人。最终法院采纳了孟某的意见,认为孟某与庞某离婚判决中关于李某债务的认可和处理,仅是对夫妻间债务的内部分担处理,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故综合该案案情及现有证据,法院认为李某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据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有什么重要启示?
本案中孟某胜诉的关键是诉讼时效,虽然法院认定了2003年6月6日书写的字据为借据,并以此确认了借款事实,但该字据中明确写明5年还清,也就约定了还款的最后期限,同时也确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即2008年6月6日。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所以李某在2012年首次起诉要求还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规定的2年期间,便失去了胜诉权。所以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涉及到借贷问题时一定要注意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要及时主张权利,以免失去胜诉的权利。
    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5年参与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以案说法《婚姻家庭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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