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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3-06-15    作者:110网律师
级伤残   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6.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1级;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6.6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 子宫全切。   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6.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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