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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被盗刷10万,损失该银行全赔?
发布日期:2013-06-11    作者:张勇律师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此案昨日二审
储户郑女士的银行卡遭“克隆”后被盗刷10万余元,郑女士认为银行的ATM机未能识别假卡,导致了自己的损失,遂将银行告上法庭。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未能有效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应对此全额赔偿,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储户被盗刷的钱到底该谁埋单?昨日,这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据郑女士诉称:2005年,她在工商银行深圳西丽支行办理了个人理财账户,持有一张银行卡。201225日,郑女士在得福轩酒楼就餐时,用该卡在POS机上进行刷卡消费。该酒楼员工詹某某利用工作便利,盗取了郑女士的银行卡信息并记录下密码后,根据读卡器读取的信息复制银行卡并凭密码消费。同年224日、25日,詹某某等人利用克隆的银行卡在阳江市分两次盗刷了10万余元。2012429,郑女士发现该账户余额异常,银行告知郑女士其账户在22425日间发生的交易,总额为100339元。郑女士随后向西丽派出所报案,警方于523日侦破该案,并抓获嫌疑人詹某某。
一审判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郑女士认为,银行ATM机未能识别假银行卡,存在重大过失,请求法院判决工商银行深圳西丽支行返还被盗刷的存款10033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此案一审开庭时,银行辩称:郑女士在酒楼消费时,被犯罪嫌疑人复制了银行卡信息并泄露了密码,从而被犯罪嫌疑人利用而导致损失,双方签订的账户章程明确约定,因密码泄露、卡片使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请求法院驳回郑女士的诉求。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银行未能有效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并在此情况下允许非法交易进行,这表明该行的交易安全系统存在重大缺陷。郑女士作为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有谨慎保护的义务,但银行没有证据证明郑女士对于银行卡密码被犯罪分子获取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据此,法院一审判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全额赔偿郑女士并支付利息。
焦点:到底是谁的责任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昨日二审时,银行方面表示,一审法院程序存在错误,应追加酒楼方为案件当事人。因为郑女士的银行卡被盗刷前最后一次消费是在深圳得福轩餐饮有限公司开设的“得福轩酒楼”,酒楼的重大过失为犯罪嫌疑人作案提供了充分和必要条件,只有追加酒楼作为案件当事人,才能查清郑女士损失发生的关键事实。郑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认同一审判决,认为该案是合同法律关系,并非侵权纠纷,郑女士与涉案酒楼并不存在资金存储关系,无需追加酒楼为案件当事人。在听取双方意见之后,法官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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