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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间盘手术失败告医院 医院有过错担责50%
发布日期:2013-06-09    作者:刘德斌律师
因认为腰椎间盘治疗手术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害,王先生(化名)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医院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其赔偿王先生18万余元的判决。
201038日,王先生因腰背疼痛,向右下肢放射等症状入住某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3-4椎间盘突出,于当月12日行L3/4髓核摘除术、棘突间WALLIS非融合器植入术治疗。当月30日王先生出院。术后王自觉效果欠佳,行走时感双下肢麻木。后于同年730日再次入住该院治疗,84日行WALLIS取出术,椎间盘开窗减压、神经管减压。L1-5椎弓根内固定治疗。当月20日出院,被诊断为退行性腰椎侧突、后凸畸形,腰椎滑脱症,腰椎管狭窄。
20113月,王先生起诉至法院称,两次住院手术治疗后,自己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恶化。医院的错误诊治,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痛苦,故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医院辩称,王先生患的是腰椎间盘突出,医院所做的是缓解病痛的治疗,不能根治;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向王先生告知了注意事项,王先生也签字表示确认。医院在为王先生诊治过程中,没有违反诊疗常规,故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病例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对王先生第一次手术治疗方案选择WALLIS非融合器植入术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再次手术治疗并加重腰椎活动障碍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以50%左右为宜(参与度系数值40-60%);王先生腰椎融合术后,腰部活动障碍,构成8级伤残。
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可以确定,医院在对王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再次手术治疗并加重腰椎活动障碍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以50%左右为宜。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按照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了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医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北京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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