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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被告拒不到庭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110网律师
看了这个标题稍有法律常识的人也许会觉得可笑,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并依法将起诉书、传票等法律文件送达给被告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应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而且缺席审理将直接导致被告无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这对被告是极为不利的。这种情况本下原告本不应受到什么影响,应该由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本律师前不久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遇到了这种情况却让人匪夷所思。
  蔡某(化名)与刘女士常年在北京工作生活,二人于2007年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登记结婚。2011年感情破裂,由于无法协议离婚,本婚姻律师代理蔡某向二人经常居住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离婚,而被告刘女士得知被起诉后即离开北京去往辽宁省大连市居住。我方的起诉很顺利并很快确定了案件的承办法官。按正常程序,法院向被告刘女士送达了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没想到被告刘女士受到法律文书后却给法官打了电话,声称自己经济拮据,没钱买火车票来北京出庭应诉,这显然是被告的托词。而面对被告根本站不住脚的理由,法官却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正常处理,而是给我方打电话,将被告不能出庭应诉的理由告诉了我们,并要求我们撤诉,然后去大连另行起诉。我询问法官这么做的理由时,法官的答复是: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否则无法开庭。面对如此做法,本律师当即表示不能接受。原因很明显:1、我方一旦撤诉,按照法律的规定,蔡某只能等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2、即便蔡某愿意等六个月后再到大连起诉,被告仍找理由拒绝出庭应诉,大连法院会怎么办?也像丰台法院这么做?那岂不永远无法开庭,蔡先生永远无法离婚?这显然是不合法律逻辑的。3、我方起诉合法,丰台法院也有管辖权,那么承办该案的法官必然要受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的限制,到期仍不开庭审理的话,法官将要承担法律责任,相信法官绝不敢突破这个底线。如此只要我方坚持不撤诉,最终着急的将是法官自己。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源不是我方,而是法官自己,谁让他不按法律规定办案呢?
  果不其然,在僵持了一个月后,丰台法院终于打来了电话,告知我方下周开庭并进行缺席审理。相信届时由于被告自动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案件审理将对证据充分的我方会十分有利。
  本律师当然理解法官极力建议我方撤诉的动机,即:被告不出庭,有些案件情况只能听我方在法庭上的一面之词,法官怕自己办错案,与其自己办错案,还不如把案件推出去,让大连的法官去处理。但话说回来,既然被告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官也就没必要过于担心,毕竟这是被告自己选择的,法官缺席审理和判决是完全合法的。从另一个角度讲,民事诉讼法之所以制定了缺席审理和判决的条款,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应对这些无视法律,蛮不讲理的的被告的。即便最终的审理结果对被告非常不利,也是其“自愿”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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