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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110网律师
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本团队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男女双方在打算离婚前反复的磋商,好不容易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可就在去民政局办理的路上一方反悔了,不离了。或者离可以,财产不能这么分。经常就有当事人拿着双方签好的离婚协议过来咨询我:“魏律师我们都达成离婚协议了,他又反悔了,我该怎么办?这离婚协议还有效吗??”弄得当事人很是被动。  
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此可见如上述情形,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为什么无效呢,当事人签订的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离婚的条件未成就,当然财产分割协议也就无从谈起了。
那么,特别是对于无过错方的当事人来说,应该如何在离婚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如何遏制对方的出尔反尔呢?
以我们团队代理的一起非诉讼离婚案件为例,介绍一下操作方法:在双方初步有离婚意向时,特别是过错方刚被发现过错时,财产分割问题还是比较好谈判的,在这期间过错方还是愿意向无过错方补偿的,但是这时双方不应该签订离婚协议而是应该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因为男女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去离婚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经常是有些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后并不办理离婚手续,更有甚者将离婚协议锁在抽屉里好几年再出来打官司。
所以我们建议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并且我们建议要去公证处做公证。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所以当事人最好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并将婚内财产约定公证,这样即使日后不离婚,也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再说婚内财产约定经双方同意是可以变更的,这样我们手里就掌握了主动权。如双方没有办法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闹到法庭诉讼离婚,那婚内的财产约定还是有效的,当事人的切实利益还是可以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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