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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亲子关系的鉴定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品然王玲律师
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讨论已久的亲子关系鉴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条第一款主要针对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夫妻一方)。即已经结为夫妻中的一方,认为子女并非自己所亲身,有证据证明的,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对方无反证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则在法律上视为亲子关系不存在。此种情况一般为男方提起。
第二款主要针对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当事人一方)。即在法律上没有成为夫妻的男女双方,已经生育了子女的,一方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另一方无反证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则在法律上视为亲子关系存在。此种情况一般为女方提起,多发生于婚外情所生育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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