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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条钢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发布日期:2013-06-0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生产地条钢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探讨
 前言:在钢铁制造或是机械加工产业发达的地区,因钢铁废料产生较多,衍生出了一批地条钢粗加工企业。近年来,在各地严打经济犯罪的态势下,多数地条钢加工企业被强制关闭,负责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甚至被提起公诉,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该如何正确认定相关法律问题,本文将简要为大家解析。
案例1
赵某与李某合伙开了一家地条钢加工厂,该企业经工商部门注册后开业,2012年8月的一天,当地公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以赵、李涉嫌非法经营罪将二人刑事拘留。
案例2
王某与张某看到生产地条钢利润可观,于是便租赁了一个废旧厂房,在没有任何行政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进行生产,2011年底被当地公安部门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并逮捕。
什么是地条钢,原国家经贸委在《关于地条钢问题的复函》中作了介绍,在此,补在赘述。
以上两个案例,公安机关均已非法经营罪立案,那么我们有必要认识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225条规定以举例的方式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情形。该罪名将非法经营犯罪行为规定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据、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该罪名的四项规定,前三项均没有关于生产地条钢的规定,公安机关均已生产地条钢应当属于225条第(四)项而刑事立案。那么,这种认识是否正确?
我们认为,生产地条钢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
一,地条钢不属于国家需要特殊审批才可生产、经营的物品;
二,生产地条钢是否属于我国刑法225条规定的第(四)中情形,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或是全国人大等相关部门来作解释,而不是办案单位来作解释,公安机关更无权引用没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办案。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第(四)中情形的适用仅仅明确可用于办理传销案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违反价格规定哄抬价格的行为;在生产的饲料、动物用水中添加违规药品等;电信业务。
 
据此,我们认为,生产地条钢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然,该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本文不再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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