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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非法持有毒品罪案律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5-31    作者:110网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和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的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并仔细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结合法律,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明知绒线玩具狗内藏有毒品而故意携带, 无法排除被告人***系被蒙骗而替本案在侦查阶段时的犯罪嫌疑人***携带毒品的可能。因此,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理由如下: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要构成该罪,主观方面须是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如果行为人被蒙骗而替他人携带毒品则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针对绒线玩具狗是否是被告人的,被告人是否知道玩具狗里藏有毒品而带到了案发现场星宇之星酒店401号房这一焦点问题,侦查机关曾经对本案被告人***以及侦查阶段时的三名犯罪嫌疑人*********等人进行了多次讯问,而讯问笔录显示:
1、被告人***一直认为绒线玩具狗是***的,是2009811日在成都市科华北路的呼噜噜酒店里由***放在她的房间里,812日退房时帮其放进了自己的挎包里,至于玩具狗里是否藏有毒品***并不知道。
2***的第一次和第二次讯问笔录均称不知道绒线玩具狗是谁的,只是第三次讯问时听侦查人员问:现在有人指认绒毛狗型玩具娃娃及玩具内的三包白色晶体是你的如何解释?***答:确定不是我的。侦查人员又问:那是谁的?***答:我当时没有看到那个绒毛娃娃是怎么出现在房内的,但警察都说是***拿出来的,当时***还不承认。侦查人员问:这个蓝色绒毛娃娃在其他什么地方还看见过?***答:我在2009811日也就是我们被抓的前一天在呼噜噜酒店611房间看见过。这表明***自己的几次口供是前后矛盾的,只是在听侦查人员提到有人指认绒毛狗型玩具娃娃及玩具内的三包白色晶体是她的时才说绒毛狗型玩具娃娃可能是***的。
3***同样是前两次都说不知道绒线玩具狗是谁的,但是第三次当侦查人员问:现在有人指认那个装有毒品的绒毛玩具是你女朋友***的,你如何解释?答:肯定不是我女朋友***的,也不是我的,但是至少那个装有毒品的绒毛狗玩具娃娃和另外一个姓王的有没有关系我就不知道了。可见因******是男女朋友关系,出于维护对方而否认绒毛狗玩具娃娃是***的。
4***的三次讯问笔录均表示不知道装有毒品的绒毛狗玩具是谁的。
此外,证人***证实装有毒品的绒毛狗玩具确实是***的,他曾经在呼噜噜酒店见到过。
由此可见,虽然本案案发时,藏有毒品的绒毛玩具狗确实是被告人***从自己挎包内拿出来的,但是,第一,***并不知道绒毛玩具狗里藏有毒品;第二,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绒毛玩具狗是***的,而极有可能是***的。所以无法排除被告人***系被蒙骗而造成事实上替本案在侦查阶段时的犯罪嫌疑人***携带毒品的可能。而在2009911日,*********等三人因犯罪证据不足而被释放,***却被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这是有罪推定,对***是不公平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明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证据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明知绒线玩具狗内藏有毒品而故意携带,不能排除被告人***系被蒙骗而替***携带毒品的可能。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明知绒线玩具狗内藏有毒品而故意携带, 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同时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告人***系被蒙骗而替***携带毒品的可能。因此,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谢谢。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笛
00九年 十一月三十日
附: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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