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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5-31    作者:连会有律师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交通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及时化解和处理了大量的行政争议,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和保障了交通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应当看到,涉及交通方面的行政争议数量呈现增多趋势,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交通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妨碍了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解决这些问题,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努力做好“三个服务”,推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健全交通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为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精神,结合交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
  (一)明确推行交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推行交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指导思想是,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依法行政为原则,以促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加快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积极谋求以较小的决策成本、较高的决策效率,实现更好的决策效益。
  基本要求是,通过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做到决策前广纳贤言,决策过程规范化、程序化,决策方案实事求是,涉及公共事务重大决策的要公开,最终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决策中减少失误、纠正失误、避免失误,确保交通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更好地推动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健全推行交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程序。
  各级交通行政机关要做好行政决策的立项工作,要根据总体工作部署,分阶段、分重点拟定交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计划。要按照拟订的重大决策工作计划,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开展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汇总研究成果。涉及交通重大发展战略的决策,必须有广泛深入研究的成果作为制订决策的依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情况紧急外,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可根据情况征求专家、部门意见或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采取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在行政决策形成决定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作用,切实做到未经酝酿的问题不仓促上会、意见分歧大的问题不急于形成决策决定。在重大决策实施前,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作出分析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准备。行政决策形成决定进入实施阶段后,要对决策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已出现或将要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对于存在问题的决策事项,决策执行机构要及时提出是否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的建议。
  (三)完善推行交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制度。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和听证制度。要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办法,事关交通事业长远发展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群众参与度。
  建立健全社情民意反馈制度。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信访部门以及调查机构等多种形式,广泛开辟社情民意的反馈渠道,了解群众对交通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决策方案实施前、执行中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要予以高度关注,并认真研究解决办法。
  建立健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统一。对于未经认真调查研究、未经充分论证、未经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决策,或集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决策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进一步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要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透明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依据、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水平,不仅能够预防和减少交通行政争议,而且是全面提升交通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实施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入指标的错误做法。
  要研究制定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积极探索电子信息化手段在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运用,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
  三、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明确行政执
  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要依据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机构进行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要对交通执法依据进行全面的梳理,并将执法依据分类排列、列明目录、汇编成册,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要将执法任务分解和量化,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要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明确评议考核目标,制定评议考核方案、具体标准和具体办法。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必须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要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应当赔偿损失的,要确保行政赔偿及时兑现。
  四、推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
  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进一步探索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努力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维护交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推进综合交通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坚持交通业务管理与行政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在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方向,明确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职责、人员编制、经费渠道和管理体制,妥善处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有关交通业务管理机构的相互关系。
  要重点抓好重庆市、广东省综合交通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注重推广重庆市综合交通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经验。积极引导其他具备条件的省、市(地)、县(市)进行综合交通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通过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相适应的机构统一、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为及时化解和处理交通行政争议提供制度保证和组织保证。
  五、加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从组织上预防和减少交通行政争议的发生
  预防和减少交通行政争议,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效率高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交通行政执法由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交通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交通行政执法主体。
  要完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录用中,要注重测试应试人员掌握法律知识的水平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要坚持实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执法。要切实做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岗培训,加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民主与法制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进一步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要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营造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六、注重运用调解手段,提高化解交通行政争议的效能
  调解是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凸显的形势下,必须建立多元的解决机制,更加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各级交通行政机关要增强用协商、调解的方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强化调解职能,充分发挥调解手段的优势。对已经发生的交通行政争议,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调解处理。在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前,要积极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当事人一方为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主动从自身查找纠纷原因,并采取措施增进有关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尽快化解行政纠纷。
  要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任何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正当的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加强和改进交通行政复议工作,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各级交通部门应当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政府部门职能改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复议申请,要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权限范围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要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对于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注重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复议过程中,要注重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正当性审查。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依法尽快加以解决;对案情复杂、矛盾较大、社会关注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依法进行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效率。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
  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要加强对交通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和保障机制。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及工作条件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给予保证。要加强对交通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研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推动行政复议工作迈上新台阶。
  八、加强交通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加强交通法制宣传教育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基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以实际行动带动、教育、引导行业内外尊重交通法律、遵守交通法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加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重点学习宪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以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水平。
  要加强交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认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采取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大力宣传交通法制,增进全社会对交通行业依法行政的认同感,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自觉履行交通法律义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结合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积极倡导追求和谐、注重和睦的文明风尚,积极引导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九、加快完善交通立法,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完善交通立法,是解决交通行政争议的重要前提。要根据交通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出发,抓紧完善交通立法,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供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要注重提高立法质量。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更加重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出台的交通法规是利民的良法。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尽量避免引起歧义。
  改进交通立法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行政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加强交通立法解释工作,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完善公众对交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分析、总结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修改、废止有关交通规章的时机。实施机关应当按规定将有关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
  十、加强领导,确保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交通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要把依法行政纳入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核指标体系,将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应诉职责等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其奖惩和晋职晋级挂钩。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要加强对本系统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指导,注意总结、推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经验,加强对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要加强对行政争议的经常性排查工作,做好应对因行政争议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相关预案,提高处置能力,确保在关键时刻有效控制局面,及时平息事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依法 交通 争议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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