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工资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提成工资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基本案情】
武女士于2011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机房环境评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任市场部经理一职,负责市场部全面管理、销售工作,完善市场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市场部各项管理工作。入职时,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告诉武女士其薪酬由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但因为公司的销售提成制度不太规范,因此要求武女士入职后重新起草制定新的提成制度。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武女士的工资构成仅显示为基本工资为税前5000元。武女士在2012年9月13日离职后多次找公司主张提成工资未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2月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工资10万元。
庭审中,武女士称其在2011年11月份开始草拟市场部销售提成制度,后在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沟通后,2012年1月初《市场部销售提成制度》出台,2012年1月1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抄送给所有市场部人员,包括武女士。销售提成制度中对销售任务及提成比例做出详细的规定,同时还规定,当年的销售提成款在下年度的1月31日前支付,自2012年1月1日生效执行。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13日武女士带领团队完成销售业绩600万余元。
2012年9月13日,公司要将其职务从总经理降职到一般职员,无奈之下自己提出离职。
公司对武女士的主张不认可,提供与武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抗辩:称武女士的工资构成仅为基本工资并不包括提成工资,且公司也没有销售提成制度,不同意向武女士支付提成工资。
【审理结果】
最终,在一审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调解结案。
【法律评析】
现阶段,由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这种工资发放形式几乎是所有业务市场人员的工资构成方式,因此,提成纠纷已成为劳动争议一大类型。在法律实务中,此类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举证责任与提成条件成立与否的判断上。本案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
一、提成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范畴?是否受劳动法调整?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和第6条的规定“提成工资”属于劳动者工资的范畴。“提成工资”属于工资,那么就应该按照工资的法律规定来处理争议中的问题。
二、提成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就劳动者而言,劳动者要求提成工资的,必须要提供初步的证据来证明曾与用人单位有关于“提成工资”的约定及提成制度,因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需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先期的证明责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口头约定“提成工资”,且事后无法举证证明的,就很难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建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提成工资”时,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但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会将提成规定视为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往往不会将盖有公司公章的原本发给劳动者,只是在核算、发放提成时会有一定的体现。如未有公司出具的有其盖章的书面销售提成制度的,可采用录音、电子邮件、同事证言或者其他项目的提成情况等其他方式来佐证。
本案中,武女士提交了经过公证的由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发送的含有销售提成制度的电子邮件,及谈话录音和同事的证人证言来证明与公司有“提成工资”的约定和提成制度的具体内容。另外武女士还提交有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采购合同》复印件,以此来证明其销售业绩。
另外,在诉讼中,有的单位会以尚未实际回款为由而不同意支付提成工资,因此劳动者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项目款项的支付期限。一旦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此外,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报酬的,也受时效的影响。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拖欠劳动报酬的不受诉讼时效一年的限制。
就用人单位而言,为避免有关“提成工资”纠纷,应事先与劳动者明确约定提成工资的相关事项,如提成工资的支付比例、时间、办法等事项。尤其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为保护单位自身利益,最好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提成工资支付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