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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日期:2013-04-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转载自//blog.sina.com.cn/s/blog_54c4a30e01013gxp.html
案例:
张某20108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任职网管,每月工资3000元。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317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以旷工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张某随即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自20109月至20117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45000元。仲裁庭审中,公司坚持认为张某是201231日入职,仅入职十几天,便多次旷工,公司以提供其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作为证据,张某否认公司提供的没有其签字的考勤表的真实性。
 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劳动关系和工作年限的举证应由谁来提交。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也有例外情况,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考虑当事人举证的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相对劳动者处于强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比如各种劳动人事资料、工资表都是用人单位在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因此,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法律对于特定事项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就该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使事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倒置一般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中,我国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部分情形的进行了举证责任倒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特殊程序。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2)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4)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和终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防止错判错杀;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有利于正确理解、统一执行国家法律。司如果否认张某的入职时间,则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举证证明,比如入职登记表、工资单等。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则仲裁或者法院则会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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