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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
发布日期:2013-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司法考试行政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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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讲义:行政法基本原则

2013司考行政法: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主体:(注意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区别)

A. 行政机关

a. 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 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二) 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和部门权限行政机关。

(三) 外部管理行政机关和内部管理行政机关。

(四)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b. 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

c. 地方行政机关: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 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三)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d.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一) 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二) 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B.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行使职权行为时才是行政主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范围)。

a. 事业组织:防疫站卫生检查权、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

b. 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

c.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 企业组织。
C.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由委托方承担行政责任。

a. 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

b. 某些私人组织。

2.国家公务员:

A. 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不能作为原、被告,但可以成为行政监察关系中的当事人。

B.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判定标准:时间、岗位、职责、命令四因素。

C. 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的解决途径:

a.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b. 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c.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D. 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处理方式:

a. 行政处分。

b. 追偿权。追偿权行使的条件:

(一) 国家已进行了国家赔偿。

(二) 公务员的行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 以损害赔偿为限。

(四) 追偿金额与过错行为相适应,同时考虑公务员承担赔偿的能力。

(五) 只能涉及个人的薪金、津贴,不能涉及其他个人财产和其家庭财产、收入。

c.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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