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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禅城区顺德区婚姻重婚案件非法同居怎样申请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3-05-28    作者:110网律师
佛山婚姻律师重婚案件非法同居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要是重婚,无过错方就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含精神损害赔偿),并未将赔偿请求限定于重婚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附民的规定显然与《婚姻法》的这一规定相矛盾。《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代替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就目前来看,并无其他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规定也是赋予被害人在遭受物质损失时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并未对被害人在遭受精神损害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被害人当然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超越了法律权限,对法律并未禁止的事项作出了特别规定。
  重婚案件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1、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无过错的一方配偶,有权提出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司法实践已无疑异。
  2、无效婚姻中无过错一方
  如前所述,在重婚案件中,前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已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亦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后婚中不知情、无过错的一方,是否有权提出损害赔偿,鲜有人提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本身就是过错方,当然无权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但是,不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其也是重婚行为的受害者。特别是后婚时间较长,且已生儿育女者,其受到的精神伤害丝毫不亚于合法婚姻的配偶。如果对其受到的损害不予赔偿,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因此,本律师认为其有权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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