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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人身保险合同
发布日期:2013-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人身保险合同。商法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考点往往比较难,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耗时耗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复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小编在此也衷心的祝愿大家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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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

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保险标的人格化

(2)保险金定额支付

(3)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

(4)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

(5)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2.人身保险合同的若干特殊规则

(1)死亡保险的投保限制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死亡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2)年龄误告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必须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如果不真实,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表现在:第一,解除合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二,保险费多退少补。

(3)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注意:中止后发生事故不赔,但在宽限期内发生事故要赔。

复效: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残、病的;被保险人2年内自杀的(无行为能力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致死、残的。

(5)保险金的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注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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