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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讲义:保险合同的履行
发布日期:2013-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商法讲义:保险合同的履行。商法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考点往往比较难,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耗时耗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复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小编在此也衷心的祝愿大家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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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

1.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保险事故的通知的义务

(3)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

(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

2.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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