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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发布日期:2013-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刑法学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殡葬行业;职务犯罪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近年来,群众对殡葬行业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不断,虽然到目前为止,我院尚未查获该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但是在对举报问题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系统存在很多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现根据我院调查的情况,结合近年来各地查办的殡葬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对该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的对策,以期遏制和减少该该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殡葬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手段并不复杂。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在采购骨灰盒、墓碑石料、殡葬工程建设及其配套设施等环节,采取开假发票从中贪污,收受好处或索要贿赂。其作案手段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相互勾结,将收取的公款联手以各种方式贪污;二是在购进骨灰盒、墓碑石料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贿赂。

  2、犯罪部位集中,权钱交易突出。发案单位都是当地民政部门所属的国有事业单位。殡葬行业职务犯罪案件明显的集中在以下两个环节:一是采购环节,殡仪服务单位负责人利用单位采购骨灰盒、石料以及建造殡仪馆土建及配套设施的机会,以“经销费”、“奖金”、“春节拜年”等名义收取贿赂,搞“权钱交易”.二是资金使用环节,违反财务制度侵吞、截留或私分资金。

  3、权力集中,权钱交易现象突出。殡管所的在编人数较少,任职时间往往比较长,大事小事一般都由主要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财物管理等制度形同虚设。这种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监督制约的状况,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殡管所负责人在殡葬用品采购、殡葬工程建设及其配套设施等工作中,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捞取不义钱财。

  4、行业垄断明显,成为诱发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是政事不分,行业协会开会许诺给“回扣”.如某省级民政部门要求全省各殡仪馆到其公司购买骨灰盒和上交向厂方直购管理费,还召开公墓用石料订货会商定各公墓按成交额上交向厂方直购管理费,会上均许诺给予所购骨灰盒和上交管理费一定比例的“奖金”.二是有的殡仪服务单位搞垄断经营,不允许从外单位购买骨灰盒,迫使骨灰盒生产商必须给主任“送钱”,才能让骨灰盒在殡仪馆经销、代销或者摆设更多的样品。三是虚设中间环节,价格层层加码。殡葬行业流通环节少,本来价格较低,但不少殡仪服务单位为牟取暴利,中饱私囊,想方设法低进高出,高抬价格,损害丧主(消费者)利益,而将涨价资金流入个人腰包。

  5、作案手段隐蔽,延续时间长。由于殡仪服务单位一般地处郊外,服务对象、内容、范围具有特殊性,使这一行业的业务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有关部门对这一行业的关注相对较少,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和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等相对较弱,问题暴露较慢,多数案件在多年后才被发现和揭露出来。尤其是采用收取火化费等各种费用不入帐的手段私设小金库贪污公款的行为,由于所有贪污和私分的款项均从小金库中出,不走大帐,隐蔽性高。

  二、殡葬行业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殡管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职务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殡葬行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还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恶劣。从发案原因上看,除了犯罪者个人主观上的原因外,管理体制上的因素也相当突出。

  1、市场经济负面影响。随着国家对殡葬制度的改革,殡仪服务范围不断扩大,从城市火葬区扩大到农村土葬改革区,服务内容不断深化,从一般火化到文明火化。国家提出殡仪服务要实行有偿服务,使这一长期以来受商品经济影响较少的领域也充满了金钱的诱惑。不少单位想方设法搞起创收,有了钱,有了“小金库”,就有了犯罪的温床。同时受封建社会丧葬习俗的影响,人们对丧事从简的观念仍没有建立,不少地方出现“互相攀比、大办丧事”的现象,使这一市场生意越来越兴旺,更给这一行业职务犯罪提供可乘之机。

  2、思想教育松懈,法制意识淡薄。由于殡葬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特殊服务行业,较难组织正常的思想教育。干部职工法制观念淡薄,守法意识差,对犯罪认识不清、感觉麻木。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没有发挥带头作用。他们长期在殡仪服务单位工作,择业机会相对较少,存在靠山吃山的思想。往往利用手中仅有的一点购销、审批、财务权力反复作案,互相仿效,不管会给国家、人民利益带来多大损失。

  3、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互相攀比,心理失衡,贪图享受。被查处的人员中,有的认为劳动强度大、“拿”的是辛苦钱,有的互相攀比心理不平衡,有的贪图享受生活腐化,有的抱着赚死人的钱不易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在这些心理的驱使下,在不知不觉中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4、行业垄断没有及时打破,审批制度改革没有完全到位。由于殡仪服务社会化、有偿化、市场化的进程迅速,原有的管理体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殡葬行业的发展需要。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殡葬管理条例》,仅规定“殡葬设施”要审批,“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只有三个“禁止”,并无其他限制。也就是允许对有关火化机、运尸车等殡葬设备和骨灰盒、石料等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通过市场调节。但是目前情况下,殡葬行业由于还是实行垄断的机制,客观上决定了其无法真正参与市场竞争和进行市场的调节。

  5、外部长期缺乏监督,内部管理不民主。由于殡葬行业服务特殊、活动隐蔽,在社会上不那么引人注目,因此有关部门平时对这一行业缺少防范意识,特别是对其财务收支很少检查或检查走过场,对不少殡葬服务单位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不闻不问,致使有些殡葬服务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互相勾结,共同腐败。

  三、预防殡葬行业职务犯罪的对策

  1、继续加强殡葬行业职务犯罪的查处。殡葬行业的职务犯罪现已经呈现蔓延态势,因此必须加强打击,把已经立案的案件查深查透,把已经掌握的线索查实查清。通过查案,使涉嫌犯罪的人依法受到惩罚,使走向职务犯罪边缘的人不敢继续犯罪,对殡葬行业的犯罪构成威慑,抑制这一领域犯罪高发的势头。

  2、加强教育和引导,提高自身素质。殡葬行业是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虽然在国民收入中所占份额不大,但搞好殡葬改革,对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门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殡葬服务单位干部队伍的素质,引导殡葬行业走上正规化、规范化,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要结合殡葬行业职务犯罪的案例、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讲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加强廉政建设,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3、深化改革、打破垄断、开展竞争。要结合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殡葬行业现有的审批办法进行清理、改革、完善。对可以通过市场调节的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全部通过市场供应销售,废除这一方面的垄断经营,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对殡葬设施和建筑工程,要充分利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法进行竞争,杜绝“暗箱操作”.对必须审批的殡仪馆、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公益性墓地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要本着既有利于管理,又方便群众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区别情况,公开拍卖,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建设数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殡葬行业要完善殡葬设施和用地的审批制度,建立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采购制度,健全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和建设用地拍卖制度,改进财务管理制度等。将殡葬设备采购纳入“政府采购”,在基建工程、材料采购等方面实施招、投标制度等办法,使“阳光工程”进一步落实。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加强民主管理。要采取措施堵塞各种制度上的漏洞,防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充分发挥有关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的管理、监督作用,在国有殡葬服务单位进一步落实承包责任制,在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股份制改革,引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促进产业化。

  5、加强检查和监督。有关主管部门要经常关心、过问殡仪服务单位的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工作中的不良倾向和问题。在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对价格、质量等的行业监管。要下文禁止殡仪服务单位搞行业垄断,严格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搞行业垄断和牟取暴利的行为。要经常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承包责任制,加强会计、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清理“小金库”,不搞“一言堂”和“一支笔”,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作者简介】
孔祥花,单位为山东广饶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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