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总则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
连会有律师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相关法律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总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总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总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总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总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总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总则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