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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好心救助伤者反被诉 法院认定无错不担责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110网律师
因车辆出现故障,曹先生将重型货车停在路边,此时,陈女士骑自行车超过故障车,被后面骑电动车的刘女士撞倒受伤。曹先生上前救助,反被诬陷为肇事者。陈女士将曹先生及李女士共同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近日,法院认定曹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陈女士诉称:去年8月13日下午,她骑自行车行驶至顺义区昌金路一路口东侧100米左右时,被曹先生驾驶的重型货车以及刘女士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伤。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出具事故证明书,未划分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35天,所受损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陈女士将曹先生、刘女士以及重型货车投保保险公司共同起诉至顺义法院现,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9万余元。
被告刘女士辩称:曹先生驾驶大货车违规在非机动车道内慢速行驶导致了本次事故发生,他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陈女士骑自行车向右转弯速度过快且在并线过程中亦未注意到路面情形,应当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女士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无法正常在慢行道行驶情况下贴着大货车超车没有过错,并且刘女士驾驶电动三轮车没有和原告陈女士发生接触,故不应当负事故责任。
被告曹先生辩称:事发时,曹先生驾驶的车辆因车弓梁损坏无法行驶,故靠边停车。从交通队的录像可以看到,陈女士骑自行车行驶到大货车前方,刘女士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大货车与自行车中间通过时将陈女士刮倒,见陈女士摔倒后,曹先生上前将陈女士身上的自行车移开,却被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刘女士拉住,刘女士称是曹先生撞倒的陈女士。曹先生称,其驾驶的大货车根本没有与陈女士接触,其做好事救人反被诬陷,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承保的大货车根本没有与原告陈女士接触,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案审理中,法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及因该次事故形成的治安笔录。事故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事发现场为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案发前,曹先生驾驶重型货车由北向东行驶,驶入东西方向路段后,行驶速度缓慢,因车辆出现故障,在南侧慢行车道靠边停车。后陈女士骑自行车由南向东转弯进入东西方向路段,在重型货车后方骑行,其发现重型货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后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当行驶至重型货车前方时,陈女士向右欲返回非机动车道,在陈女士后面借道行驶的刘女士驾驶电动三轮车快速向前从陈女士右侧超车,电动三轮车将自行车撞倒,陈女士受伤。曹先生驾驶的重型货车未与电动三轮车及自行车发生接触。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女士在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情况下,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并在行驶后驶回非机动车道,在该次事故中并没有过错。被告曹先生驾驶重型货车在慢行道内行驶,因车辆故障靠边停车,该车始终没有与陈女士、刘女士及二人的车辆发生接触,曹先生的行为与陈女士受伤无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亦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女士驾驶电动三轮车车速较快、未采取适当措施从后方超越前车,导致发生事故,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女士赔偿原告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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