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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走哪条路生争执起杀心 老汉花甲之年入牢狱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余某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2日晚20时30分许,被害人陈某来到被告人余某家邀其一起去本村“篱笆坑”烧黄蜂。在余某家,陈某和余某各喝了约二两白酒后,陈某携带手电、雨衣,余某携带一把锄头,两人步行前往“篱笆坑”。当行至阳埠乡大龙村枫树组“石壁高”路段时,余某和陈某因选择走哪条路去“篱笆坑”而发生争执,在相互拉扯中陈某摔倒在路边的水沟,余某则摔倒在路面上。此时余某想起以前自己家经常被陈某欺负的往事,随即产生打死陈某的想法,于是余某捡起地上的锄头并朝陈某头部连续击打三、四下,余某以为陈某已死亡便离开现场,后余某投案自首。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与被害人陈某达成了经济损失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因琐事而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杀人犯罪未得逞,属杀人未遂;其能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达成经济损失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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