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钱吸毒当扒手 男子获刑七个月
一男子因无钱吸毒而当扒手,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林志标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富龙商场门口路段,使用镊子从被害人李玲玲的上衣口袋扒窃一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1元。同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经公安机关追缴,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林志标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6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林志标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3年1月30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志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公然扒窃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志标因吸毒而盗窃,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林志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