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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吸毒偷车藏到玉米地后低价出售领刑
发布日期:2012-11-20    作者:110网律师

11月19日上午,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镇中和街的王建军,因盗窃摩托车,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和责令退赔所盗摩托车折价款人民币1450元。

王建军系吸毒人员,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06年10月28日。为筹毒资,王建军于2011年11月17日22时许,窜至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镇长庆街将黄某停放在家门口旁边的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然后将车推到河池镇马路街五队后的一块玉米地藏匿。过后,王建军便回家拿了剪刀和钳子反回玉米地,将盗来的摩托车车牌拆下并扔掉,同时用钳子剪断摩托车的电门线重新接上启动车子后,将车开到金城江寻找买主。次日上午8时许,王建军在他人的联系之下,则将车开到金城江区六甲镇六甲街桥头,以28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莫斌。尔后,因王建军形迹可疑而被金城江区公安分局六甲派出所盘查,公安民警从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剪刀一把、胶钳一把、一字起一把、固定扳手一把、现金人民币280元。由于莫斌购得被盗摩托车后不久便将车遗失,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追回该车,被盗的摩托车经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其价值为1450元。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王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的摩托车,价值达1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建军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但其被公安机关盘查时即主动交待自已的罪行,视为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王建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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